1.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建立全省“一盘棋”的指标体系、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考核体系,形成覆盖全省国有企业的归口管理工作格局。全面深化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加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推动全省各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强化对市县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设区市国有企业重大改制项目备案制度。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监督与出资人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法人治理监督相结合的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国资国企审计全覆盖相关制度。完善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2.完善监督机制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高效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党委领导、纪委统筹,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内控、风控协同联动的“六位一体”监督体系。探索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与企业纪委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外派监督人员履职规范建设,出台工作指引,将外派监督融入企业经营流程,优化外派监督人员工作报告、考核评价、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机制。强化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充分发挥专项审计作用。
3.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深入研究国资监管体制架构,探索形成国资监管机构、国资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联动改革方案。
4.深化经营性国资集中统一监管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进一步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加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实施转企改制,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完善国资委托监管模式,落实委托监管责任,提高委托监管效率。
5.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联动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提高信息化建设绩效及监管数据应用水平。
6.完善国资监管大格局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国企改革[2021]1号
措施:建立健全机构职能上下贯通、监管制度衔接规范、行权履职协同高效、改革发展统筹有序、系统合力明显增强的国资监管大格局。构建“1+3+N”的国有资本管理架构,进一步明确和优化市国资委、平台公司、监管企业的权责边界和联动机制。完善委托和指导监管的工作体制,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和培训,推动直接监管、委托监管、指导监管企业联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