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化国有企业分类监管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完善“一类一策”监管方式,围绕产业分布、发展阶段、行业排位、市场环境等关键因素,评估产业板块分布,确定资本进退策略,划分监管序列类别。结合股权结构,上市、非上市等组织形态,经营班子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等情况,优化产权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管理、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监管政策。关注战略实施、风险管控、业绩考核、创新激励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成效,建立国资监管政策体系动态调控机制。
2.优化监管方式
签发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国企改办发[2021]号
措施:国资监管机构依据股权关系依法依规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行权履责,体现出资人意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建成省级国资国企数字化监管平台,打通国家、省、市国资监管平台数据通道,建设区域内国资国企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探索实现集中釆购、科技研发、资金融通、资源性资产租赁、资产交易等应用场景,推动国资国企监管服务方式由静态向动态、由独立向协同、由人工向智能的转变。2021年,推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健全"一企一策"差异化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质量效益指标,实现科学精准考核,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细化企业分类监管,2022年,基本实现“一类一策"、''一企一策"个性化监管。
3.依法依规落实出资人监督管理权
签发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企改办发[2021]13号
措施:探索建立专业化监督工作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履行国家出资人监管职责。
4.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
签发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企改办发[2021]13号
措施: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监管机构不再行使公共管理职责。
5.强化出资人战略引导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布局管控体系。加强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战略制订与执行的指导监督,建立布局结构调整长效机制,研究梳理各级国有企业产业布局的正面和负面清单,分类制定各类产业国资进退指引。加强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统计监测和政策评估。完善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企业健全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严禁国有企业脱离主业盲目扩张。
6.科学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立足市国资委特设机构性质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资委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出资人权利。优化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强化以股东身份和市场化方式监管运营国有资本。探索有别于公共管理部门、符合国资委职责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契约化选聘管理的高端人才队伍。探索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人员以股东代表身份兼任企业董事和监事制度,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法无授权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7.“一类一策”优化监管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深入推进分类监管,在公益类、功能类、商业类分类基础上,结合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股权结构,上市、非上市等组织形态,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等情况,细化国企分类、优化国资监管。制定完善市属企业以管资本方式参与未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治理办法,对处于竞争性行业、不承担政策性功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部分国有相对控股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试点参照执行现行上市公司监管规定。遵循行业惯例,推动市属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建立健全高度市场化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
8.深化国资监管职能转变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国企改革[2021]1号
措施:围绕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重点,完善国资监管机构内部职能设置和人员结构。推进立改废释工作,形成科学系统、精简高效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探索实施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差异化监管机制。聚焦重大战略、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向,优化国资收益支持方式,规范资金安排及使用。提升服务企业发展能力,落实市国资委高效联系服务企业工作制度,深化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建设,加强上海国资智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