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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监督体制改革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监督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制,发挥监督工作服务大局、推动和保障改革的作用。深化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实现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境内、境外投资审计力度,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探索建立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机衔接、与深圳国资国企监管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监督新格局新模式,积极探索党内监督与法人治理监督有机融合的实施路径和长效机制。推行监督与管理并重的财务总监管理模式,实现财务监督管理一体化。全面落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向企业党委、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与纪委、监事会的联动监督,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权威性。
2.做好容错纠错工作
签发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企改办发[2021]13号
措施: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包容审慎监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先行先试较为成熟的国产关键技术、可用的国产工业软件等关键产品。制定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尽职合规免予问责事项清单,划定容错界限、明确容错重点、制订容错程序,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不当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程序合规的投资、混改、重组、资产交易等产生的正常损失,按商业原则公平判断是非,以较长周期客观综合评价功过。
3.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强化企业管理体系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强化内控制度刚性约束,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建立重点业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板块和企业重点创新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国资国企系统整体良性运转。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4.营造良好氛围(工作保障)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尊重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的创新引领作用,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标准,划定容错界限、明确容错重点、制订容错程序。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不当利益,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5.强化全面风险管理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健全法律、预算、资金、内控等防控体系,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金融、资金、汇率、法律等风险。
6.坚持从严管理与容纠并举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划定“安全、环保、廉政”红线底线,实行重大责任事项“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7.认真落实容错纠错规定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有关文件规定,对合法经营、大胆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经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免责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最大限度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8.建立健全“五位一体”管控体系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建立健全全面预算、资金集中、风险预警、内控建设、信息化“五位一体”管控体系,全力打造现代化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建立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推动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9.完善风险防控应对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加强风险应急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金融领域风险。加强投资监督管理,完善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制定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指引,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
10.加强违规责任追究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意见》,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层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全覆盖。持续推动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协同机制,抓好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