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引导国有金融类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牌照获取能力。引导国有产业类企业围绕产融结合,以产业金融为主体,充分发挥产业资源优势和渠道信息优势,提升产融协同能力。全面实施科技金融战略,加强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牌建设,以“5G+”“人工智能(AI)+”“区块链+”等领域为重点,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升级版,加快拓展智能金融服务和应用实践。做强做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适时开展国有资本运营业务链整合及联动合作,打造一批具备较强资本市场综合能力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
2.打造数字化、生态化交易市场和平台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充分发挥浙江产权交易所等省级交易平台优势,推进全省国有资产交易统一平台建设。推广杭州、宁波、温州、义乌等金融创新试点经验,探索设立基于能源、钢铁等特色产业的全国性创新型小险种交易所。加快义乌小商品城、新农都农产品物流中心、永康五金城、海宁皮革城、中国塑料城等专业化市场的线上线下整合,进一步做响浙江市场品牌。
3.完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规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立项决策程序,强化国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联动协调,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探索可持续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项目收费、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合规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长期融资工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和其他资产证券化方式。支持市县政府加快各类资源资本化确权,以特定资源补偿方式注入各类公益性、功能性国有企业,提升国有企业持续投融资能力。
4.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加快平台重组整合,调整优化股权结构,扩大经营性现金流,提高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积极打造经营性板块,盘活沉淀的国有资产,提升自身造血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打造融、投、建、管一体化产业链供应链运营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围绕城市建设整合房地产、交通、水务、市政、文化旅游、农业等相关产业资源,打造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支持规模较大、能力较强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整合金融牌照,逐步向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投融资平台加快上市。
5.增强金融功能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国企改革[2021]1号
措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对产业升级、技术改造、消费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发展等金融创新举措,支持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助推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规范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探索组建体现国资管理功能的基金。加大金融科技研究与投入,培育一批应用性广、创新性强、示范性好的金融科技项目,推进金融企业设立科技子公司,支持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十四五”期间金融服务类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的平均年化增长率达到7%、5%、3%左右。
6.深化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开放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推进上海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在金融开放创新、改革发展中先行先试。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的工作要求,提升金融企业内控管理水平。制定国有企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7.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落实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发展,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信息共享、业务交流、需求对接的合作服务平台,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实体企业与金融企业长效、多元、高效的联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