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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监督机制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高效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党委领导、纪委统筹,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内控、风控协同联动的“六位一体”监督体系。探索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与企业纪委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外派监督人员履职规范建设,出台工作指引,将外派监督融入企业经营流程,优化外派监督人员工作报告、考核评价、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机制。强化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充分发挥专项审计作用。
2.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深入研究国资监管体制架构,探索形成国资监管机构、国资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联动改革方案。
3.深化经营性国资集中统一监管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进一步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加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实施转企改制,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完善国资委托监管模式,落实委托监管责任,提高委托监管效率。
4.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联动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提高信息化建设绩效及监管数据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