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立足市国资委特设机构性质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资委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出资人权利。优化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强化以股东身份和市场化方式监管运营国有资本。探索有别于公共管理部门、符合国资委职责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契约化选聘管理的高端人才队伍。探索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人员以股东代表身份兼任企业董事和监事制度,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法无授权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2.“一类一策”优化监管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深入推进分类监管,在公益类、功能类、商业类分类基础上,结合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股权结构,上市、非上市等组织形态,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等情况,细化国企分类、优化国资监管。制定完善市属企业以管资本方式参与未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治理办法,对处于竞争性行业、不承担政策性功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部分国有相对控股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试点参照执行现行上市公司监管规定。遵循行业惯例,推动市属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建立健全高度市场化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