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立足市国资委特设机构性质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资委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出资人权利。优化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强化以股东身份和市场化方式监管运营国有资本。探索有别于公共管理部门、符合国资委职责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契约化选聘管理的高端人才队伍。探索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人员以股东代表身份兼任企业董事和监事制度,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法无授权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2.“一类一策”优化监管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深入推进分类监管,在公益类、功能类、商业类分类基础上,结合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股权结构,上市、非上市等组织形态,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等情况,细化国企分类、优化国资监管。制定完善市属企业以管资本方式参与未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治理办法,对处于竞争性行业、不承担政策性功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部分国有相对控股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试点参照执行现行上市公司监管规定。遵循行业惯例,推动市属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建立健全高度市场化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
3.完善监督机制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高效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党委领导、纪委统筹,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内控、风控协同联动的“六位一体”监督体系。探索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与企业纪委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外派监督人员履职规范建设,出台工作指引,将外派监督融入企业经营流程,优化外派监督人员工作报告、考核评价、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机制。强化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充分发挥专项审计作用。
4.创新监督方式方法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实施精准监督,突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重大投资、产权变动、招标采购及工程变更等改革发展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全程监督。实施智慧监督,建立审计大数据平台,完善外派监督人员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督。建立市属企业要素交易综合监管体系,建设阳光采购、资金融通、资源性资产租赁、国有资产交易、重大资源开发等监管平台,实现“企业主导择优、交易平台运作、要素全部覆盖、过程留痕可询”的阳光交易。
5.落实监督信息公开制度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全面落实本级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接受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增强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企业年报编制和公开,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打造阳光国资、阳光国企。
6.建设智慧国资信息化规划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全面实施智慧国资国企信息化规划,构建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国资信息子系统之间集成管理与数据交互共享。
7.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深入研究国资监管体制架构,探索形成国资监管机构、国资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联动改革方案。
8.开展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试点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开展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试点,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推动国资监管机构内部职能的优化调整,修订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部分穿透式管理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9.深化经营性国资集中统一监管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进一步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加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实施转企改制,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完善国资委托监管模式,落实委托监管责任,提高委托监管效率。
10.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联动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提高信息化建设绩效及监管数据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