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化监督体制改革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监督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制,发挥监督工作服务大局、推动和保障改革的作用。深化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实现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境内、境外投资审计力度,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探索建立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机衔接、与深圳国资国企监管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监督新格局新模式,积极探索党内监督与法人治理监督有机融合的实施路径和长效机制。推行监督与管理并重的财务总监管理模式,实现财务监督管理一体化。全面落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向企业党委、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与纪委、监事会的联动监督,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权威性。
2.健全国资监督机制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国企改革[2021]1号
措施:健全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国资监督机制,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审监督体系,形成内外连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强化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