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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外派内设”监事会效能。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增强“外派内设”监事会效能。
2.加强监事会建设
签发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发函〔2021〕5号
措施: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监事会体制机制,2021年依照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健全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加大对监事会工作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监事会全过程监督作用。强化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集团公司监事会加强对成员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深入推行集团和重要子公司“外派内设、内外结合”的监事会制度,建立与内控内审有效协同的监事会工作体系。加强集团监事会对子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完善外派监事履职管理和评价,建立健全外派监事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追责制度。规范职工监事履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4.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履职行为和公司财务的监督力度,有效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衡作用。健全监事会主席向出资人定期报告制度,完善监督工作报告和成果运用机制,提升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履职成效。加强监事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复合型、年轻化的监事会主席和专业化、职业化的专职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