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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员工持股改革力度
签发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企改办发[2021]13号
措施:在确保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好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在企业层级、企业数量、企业范围、持股对象、持股比例等方面加大员工持股改革力度,聚焦核心骨干、释放人才红利。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一级竞争类企业,股权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的,对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依规实施员工持股;经报请批准,探索适当扩大员工持股试点企业数量范围;在总股本较小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员工持股总量限高的前提下,探索适度放宽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对承担核心业务、关键技术创新任务的竞争类混合所有制企业,属于科研、设计、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其科技人员和管理团队骨干人员探索灵活多样的持股方式;对开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或者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创新业务领域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实施跟投。
2.探索优化员工持股机制
签发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发函〔2021〕5号
措施:着眼于发挥员工持股的激励约束作用,重点选择一批国有控股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推广员工持股试点经验,探索适度放宽员工持股企业与集团内部交易比例限制,适度放宽企业单一员工持股比例,适当延长长回报期企业退休员工股权退出期限,鼓励建立将员工持股份额与个人业绩考核挂钩的股权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员工持股坚持以人为本、增量激励,依法依规操作,严格履行程序,明确定价机制,确保公开透明,防止利益输送。
3.稳妥开展管理层和核心骨持股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以竞争类企业、创投类企业、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等为重点,稳妥开展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探索研究放宽员工持股比例和个人持股比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可持有子企业股权。推进上一轮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实行二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员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
4.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员工持股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扩大员工持股试点范围,允许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的企业集团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参与员工持股。适度调整员工持股企业与所在企业集团交易限制,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适度放宽单一员工持股比例限制。积极探索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
5.探索创新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改革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将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作为深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形式,不断激发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出资人精神”,充分激发企业内在动力和活力。制定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结合城市国资特点和企业实际需求,在企业数量、企业范围、企业层级、持股对象、持股比例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重点推进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持股工作,允许上述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先行先试,放宽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个人持股比例,其中对于新设立的创投类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进一步放宽个人持股比例。完善配套政策,规范改革流程,做到利益风险捆绑、激励约束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