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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推动市属企业集团全面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企业活力。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依据行业特点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和条件,放开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遵循中央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上海地方国有金融上市公司探索股权激励试点。总结《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实施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扩大国有控股非上市公司试点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
2.全面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全面构建短中长相结合、符合市场惯例、契合公司战略发展、激励约束并重、多元复合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聚焦核心骨干、释放人才红利。探索运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超额利润分享、中长期业绩奖金、项目跟投、EVA(经济增加值)分享等多种长效激励方式,对标市场行业,考虑公司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兼顾当期经营效益、长期价值创造、未来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设置科学性、前瞻性、挑战性业绩目标。坚持“增量提取、差额勾回、递延支付、效能控制”原则,探索建立财富增值储备账户,实现价值分配与长期价值创造相统一,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奖罚分明的价值创造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