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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遵循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完善任期制契约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法治化”发展要求,坚持“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原则,探索制订和实施更符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制度。
2.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分类实施备案或核准制。由集团董事会确认的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水平,作为工资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3.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推动市属企业集团全面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企业活力。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依据行业特点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和条件,放开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遵循中央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上海地方国有金融上市公司探索股权激励试点。总结《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实施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扩大国有控股非上市公司试点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
4.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改革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充分发挥党委在企业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分层分类推进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畅通企业领导人员身份转换通道,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力争到2022年,市属商业类企业经营班子和市属企业外派财务总监、专职外部董事、专职监事基本实现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公益类、功能类企业经营班子,实现以组织选拔为主、市场化选聘为辅。完善配套制度,健全考核退出机制,推进企业领导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员工市场公开招聘,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坚持因事设岗、人岗相适,构建员工正常流动和退出机制。
5.深化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深入落实国家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机制,突出战略管理、股东回报,“一类一策”实施精准考核,注重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激发企业家精神。
6.差异化薪酬分配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全面落实董事会对经营班子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权利,完善企业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战略规划相适应的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构建效益决定薪酬、个人绩效与团队业绩捆绑、增量业绩决定增量薪酬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创造力。
7.全面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全面构建短中长相结合、符合市场惯例、契合公司战略发展、激励约束并重、多元复合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聚焦核心骨干、释放人才红利。探索运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超额利润分享、中长期业绩奖金、项目跟投、EVA(经济增加值)分享等多种长效激励方式,对标市场行业,考虑公司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兼顾当期经营效益、长期价值创造、未来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设置科学性、前瞻性、挑战性业绩目标。坚持“增量提取、差额勾回、递延支付、效能控制”原则,探索建立财富增值储备账户,实现价值分配与长期价值创造相统一,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奖罚分明的价值创造机制。
8.推进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按照“效益决定分配、效率决定收入、效能对标市场”原则,建立健全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真正实现薪酬能高能低。分类管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赋予企业更加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通过工资效益联动、行业对标调控,提高人工成本产出率。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企战略,工资分配要向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