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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发挥国有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全面推行市属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推进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实现全覆盖,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深入推动企业修订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现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2.巩固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实现党建工作要求进公司章程全覆盖,健全党组织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清单。全面推行市属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从组织上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厘清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权责边界,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