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化董事会治理机制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拓宽董事来源渠道,创新董事选拔方式,持续优化董事会结构,组建外部董事占多数,内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兼职外部董事合理搭配、规模适中、专业互补的董事会。依法落实董事会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效能评估和激励约束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董事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完善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配套制度,严格执行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和工作报告制度。依法保障财务总监履行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
2.推动董事会规范运作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全面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考核评价、薪酬分配等职权,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推动竞争类企业全部建立外部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完善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提名与治理、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控等专门委员会,其中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控等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外部董事担任。积极发挥职工董事参与职工权益相关事项决策作用。
3.完善外部董事管理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退出现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任职资格认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担任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探索国有企业在职领导班子成员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途径和方法。制定外部董事履职目录,出台外部董事考核办法,强化外部董事履职管理。
4.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深入推行集团和重要子公司“外派内设、内外结合”的监事会制度,建立与内控内审有效协同的监事会工作体系。加强集团监事会对子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完善外派监事履职管理和评价,建立健全外派监事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追责制度。规范职工监事履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5.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发挥国有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全面推行市属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推进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实现全覆盖,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深入推动企业修订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现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6.优化产业集团管控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同步推进国资监管放权和产业集团市场化改革,在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基础上,加大“放管服”力度,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推动产业集团优化管控体系,进一步加大对下属企业的授权力度,支持下属企业健全公司治理,确保国资监管放权纵向到底、责任层层落实、活力持续释放。
7.规范权责定位和履职方式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深入开展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研究,进一步健全符合党建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全面完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配套制度,制定市属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确保国资监管要求依法进入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依法规范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类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定期分析评价治理主体规范履职情况。完善股东事务专项沟通指引,优化国有出资人决策流程,完善首席国有产权代表授权表决程序,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8.巩固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实现党建工作要求进公司章程全覆盖,健全党组织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清单。全面推行市属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从组织上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厘清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权责边界,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9.激发经理层活力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经理层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依法落实经理层职权,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厘清经理层与董事会权责边界,全面推动市属企业完善经理层议事规则,充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探索开展部分市属企业董事会向经理层扩大授权试点,定期评估执行效果。
10.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履职行为和公司财务的监督力度,有效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衡作用。健全监事会主席向出资人定期报告制度,完善监督工作报告和成果运用机制,提升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履职成效。加强监事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复合型、年轻化的监事会主席和专业化、职业化的专职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