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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建立健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四责协同、合力运行的责任落实体系,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共同体”观念,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管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实施《关于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用权。
2.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完善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中心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创新廉政宣传教育路径,打造国资国企特色廉洁宣传品牌。推动巡察常态化制度化,实现国有企业巡察全覆盖。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抓好“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政治监督,提高日常监督实效,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提高纪法贯通能力,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层层传导到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