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建立健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四责协同、合力运行的责任落实体系,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共同体”观念,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管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实施《关于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用权。
2.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签发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办发[2021]33号
措施:全力落实清廉国企建设“八大行动”,坚决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层层递减,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推动国有企业“四责协同”机制高效发力、一体落实。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要人员特别是二级、三级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探索开展提级巡察、交叉巡察等,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持续加大国有企业反腐败力度,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3.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国企改革[2021]1号
措施:构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建立主体责任明确、责任界限清晰、责任内容衔接的责任落实机制,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落地落实。建立健全巡察制度,强化巡视巡察整改。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可操作、可考核、可量化的“刚性标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三不腐”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容错免责要求,对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予以区分,激励广大干部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
4.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签发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企改办发[2021]13号
措施:加强党对国有(集体)企业的全面领导,建立市属生产服务类、金融文化类国有(集体)企业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强化党内监督,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大力开展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
5.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完善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中心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创新廉政宣传教育路径,打造国资国企特色廉洁宣传品牌。推动巡察常态化制度化,实现国有企业巡察全覆盖。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抓好“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政治监督,提高日常监督实效,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提高纪法贯通能力,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层层传导到基层。
6.推进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
签发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浙政发函〔2021〕5号
措施:出台加强清廉国企建设实施办法,全面开展区域国企政治建设大强化、"四责协同"大推进、廉洁风险大排查、重大决策大规范、作风建设大提升、监督格局大完善、巡视巡察全覆盖和清廉文化大建设"八大行动",每年培育若干清廉国企标杆点,建设一批清廉国企文化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