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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遵循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完善任期制契约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法治化”发展要求,坚持“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原则,探索制订和实施更符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制度。
2.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签发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19〕33号
措施: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分类实施备案或核准制。由集团董事会确认的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水平,作为工资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3.差异化薪酬分配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全面落实董事会对经营班子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权利,完善企业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战略规划相适应的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构建效益决定薪酬、个人绩效与团队业绩捆绑、增量业绩决定增量薪酬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创造力。
4.推进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
签发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改办〔2019〕326号
措施:按照“效益决定分配、效率决定收入、效能对标市场”原则,建立健全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真正实现薪酬能高能低。分类管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赋予企业更加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通过工资效益联动、行业对标调控,提高人工成本产出率。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企战略,工资分配要向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