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01-11
政策解读
近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国资委发〔2012〕3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范了评审各方职责,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和内容,有利于提高评估项目质量和评审工作效率,适应企业改制重组、资源整合、投资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委发〔2008〕5号,以下简称5号文)均规定,对报送国资监管机构的核准项目要实行专家审核制度,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又配套出台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本规定是作为5号文的配套文件对核准工作进行规范。
《规定》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评审专家和受托中介机构等各方工作职责,有利于增强各自责任意识;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健全所出资企业初审制度,提高评估报告质量和我委审核效率;明确了报送材料的审核内容,细化评审内容,有利于各方准确把握审核要点;明确市国资委为评审工作监督管理主体,对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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