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3-13
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范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应按规定纳入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范围,并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监管企业负责其所属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组成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市国资委每年对监管企业的经营情况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简要分析,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反馈监管企业。
三、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其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市国资委将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必须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四、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目前已与市国资委签定三年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绩效评价得分计入任期考核指标, 其权重占考核总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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