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台《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区域合作与经济全球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出资企业境外经营规模迅速增长,境外经营领域逐步拓展,境外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日趋复杂,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难点突出。境外企业出境审批严,后续监管弱,形成了管理真空;境外国家和地区法律复杂多样,使企业很难内外兼顾;境内外制度迥异,资本运作、政府监管均存在制度差异;境外金融创新加大了投资风险,使产权监管更为艰难。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监管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管,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办法》。
《办法》以履行出资人职责为核心,结合出资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的实际需要和27号令有关经验,做深做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出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办法》坚持重规范、少审批、关键环节建制度的指导思想,细化措施及程序,重在可操作,明确出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问责机制,填补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返程投资、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境外资产保全等事项。《办法》要求出资企业明确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健全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出资企业应当对执行办法情况进行自查,由市国资委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开展督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出资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事处等,按照办法管理。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办法制定本区县境外产权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