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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01-17

政策解读

  近日,市国资委与市残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2〕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较好地履行了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义务,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就业规模稳中有升。2011年底,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这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阐明了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其核心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健全和完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和具体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目标,逐年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       

  今后,市国资委、市残联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引导,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力度,组织残疾人就业招聘,加强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争取在“十二五”期间达到法定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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