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1-17
近日,市国资委印发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国资发〔2012〕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落实企业法律顾问职称待遇、增强其职业归属感,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和企业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2008年和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责划分、评审条件、评审组织、评审程序及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市国资委严格把握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参考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做法,广泛征集市属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意见,出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评审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组织、评审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8条。《实施细则》明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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