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3-02-06
2007年4月,市国资委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的授权,结合市属国有企业信访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自《办法》试行以来,对北京市国资国企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访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很好地促进和推动作用,大量职工群众信访诉求在企业得到了有效化解,国企信访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5年来,经过市国资委进行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大多实现了息诉息访;各企事业单位逐步完善了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配备了相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力量逐步得到加强。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国资国企信访工作,结合《办法》试行情况,市国资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对信访工作的新要求。参照《北京市信访条例》定义,对信访、信访人、信访请求以及信访事项等专用名词作了明确解释和界定。
修改了相关操作性条款:规范了书面答复意见的内容,推动书面答复意见的形式更加规范、依据更加准确、结论更加清晰;增加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企(事)业单位和市国资委不再受理”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引导职工群众有序、合法反映信访诉求;调整了信访请求的告知、答复方式,推动信访诉求的告知答复形式向书面告知答复为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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