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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企业改制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契税

2008-11-17

  记者1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了扩大财政收入的来源,提高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能力,企业改制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今后需要缴纳契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的涉税问题,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记者从财政部得到的数据显示,前9个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长呈前高后低、逐月回落态势。特别是第三季度,由于经济增速回落,企业效益明显下降,股市楼市持续低迷,以及财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出台的相关政策形成的减收效应进一步显现,财政收入增长下滑趋势明显。
  对此,两部委在通知中规定,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简称"改制通知")。
  改制通知曾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改制通知还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