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股东垫付对价偿还引入市场定价
2007-06-08
记者昨日获悉,为解决股改遗留问题,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国资委已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份下发给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各中央企业的《通知》明确表示,在股改中存在国有股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股改对价情况的上市公司,其被垫付对价方要求解除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时,相关国有股股东应将所垫付对价的偿还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目前,各级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已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开始执行相关规定,其中少数省市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垫付对价的偿还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