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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将抓好三项工作 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3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国资委将抓好三项工作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

  于吉说,在国资委成立以前,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不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再加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2003年3月设立了国资委。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年,国有资产发展非常快,增长也非常快。”于吉说。

  于吉表示,通过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少。他表示,在这个过程中要做三项工作:第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宣传工作。第二,继续参与企业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项工作。

  吴晓灵:企业国有资产法不需对企业风险控制问题作出规定

  法制网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 郭晓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不需要针对企业风险控制问题作出规定。

  有记者提出,有些国有企业参股海外股市,参与了国际金融的风险。如果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方面有失误的话,企业国有资产法会不会对管理层有什么处罚?

  吴晓灵说,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它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方面的经营风险,应该说这些风险是要由企业自身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来调整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执行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监督,要他在企业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方面尽责尽力。如果出资人的代表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话,应该按照法规追究他相应的责任。吴晓灵表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我个人认为不需要在法律中针对这样的企业风险控制问题作出规定。”

  吴晓灵说,确实有很多的企业在国际业务活动中,以及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都会做涉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而受到了国际金融问题的影响,国资委等对自己所管的企业都作出了要求,要企业对自己的风险控股作出评估。

  安建: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立法

  法制网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 郭晓宇 企业国有资产法今天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出台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为什么不能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法?

  安建表示,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立法的迫切性来看,安建说,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即企业国有资产法。

  安建表示,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