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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资流失应担法律责任

2007-03-21

“有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而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

近年来,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报道可谓屡见不鲜,有媒体甚至用“国有资产流失猛于虎”来形容其严重程度。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会经过重重环节,对其负责的人究竟是谁?谁又担得起这个责?《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承担”的问题。

9万亿国有资产“灰飞烟灭”

国有资产受到了损失,谁来担责?据统计,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制开始,约9万亿国有资产“灰飞烟灭”。改制的初衷是希望国有企业焕发青春,增加市场竞争力,由此来发展经济。可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即辛劳了一辈子的工人被买断工龄回了家,管理层却摇身变成了大富翁。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贫富差距加大。

除此以外,各种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也正在我们身边上演。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才亮律师举例说,在房屋拆迁中,开发商最愿意拆的是“公家的东西”,因为拆公家的东西不会像拆私人的房屋那样经常引起纷争。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领导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是非常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物权法明确国资流失担责人

《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确了国资流失要承担责任,那么担责的人是谁?《物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有了进一步的诠释,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王才亮表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的人便要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义务,对资产流失负责。作为代表国家享有国企出资人权益的地方政府,也要承担监管不力之责。

“公房私卖”被判契约无效

19975月,在河南南阳,有老百姓举报称,方城县工商局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汤某,因可能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和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南阳市检察院指示方城县检察院调查此案。经查属实,但未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同年71,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定该买卖契约无效。

★案件回放

“公房私卖”案检察机关胜诉

1997123,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胜诉。法院认为,原告即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起诉行为是正确的,判决被告方城县工商管理局和汤某的买卖契约无效。

★虚拟法庭

物权法为国有资产加设“保护屏障”

在物权法未出台之前,在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不涉及相关人员犯罪等情况时,国家很难保障自己的权利。

物权法出台之后,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将为方城县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在本案中,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方城县工商局独树镇工商所并未经过评估,就将该资产转让给私人,属于违反国资管理规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如果一起国有资产流失事件不涉及犯罪,那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不追究肯定是不合理的,但如何追究?应以何种名义追究呢?

《物权法》第五十七条做出了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国有资产“从神坛上走下来,回归了权利的本来面目”。物权法为国有资产加设了保护的屏障。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