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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对保护国有财产和防止其流失规定

2007-03-09

 在《物权法》上对保护国有财产、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做了比较多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国家所有权也是所有权的一种类型,所以对国家所有权提供周到的保障也是《物权法》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从《物权法》草案所设置的法律规则来看,大致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明确哪些财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特别是明确了有一些只能由国家去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这恐怕是保护国有财产的基础和前提。

  [王轶]:

  第二个方面,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这个在物权法草案中做出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全国人大可以授权让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话要依照法律的其他规定来进行处理,这样就明确了对它进行形势的主体,这其实也是保护国家所有权里面非常重要的侧面。第三个方面,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分、节流或者哄抢、侵占国有财产,通过设置这样一个禁止性规定,希望也能够实现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王轶]:

在《物权法》草案上同时也还强调,如果说应当履行保护国有资产职责的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话,要追究他们相应的责任。当前这个责任恐怕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要做进一步的解释,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全都包括在内,这个还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一步进行丰富,这些内容其实都是和国有财产保护密切相关的。

  [吕忠梅]:

  我们通常讲国有资产的流失发生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或者是企业合并、分离、关联交易中,在这些过程中可能利用高资低估,利用一些其他的隐秘的方式使得国有资产流失,这也是这次《物权法》讨论过程中对于国有资产保护的重点问题,也涉及到反腐败斗争,涉及到其他方面的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人员是否能够为保护国有资产来履行他相应的职责和业务的过程。所以这次《物权法》里面关于国有资产的流失,明确规定在企业的改制、合并、分离、关联交易中禁止采取什么样的手段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吕忠梅]:

  另外也明确规定,如果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的主要的一些涉及到改革过程当中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条直接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来作出的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刚才王教授说了权力归属的禁止性规定以外,对于针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尹飞]:

  《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重点规定也是有另外一个考虑,毕竟国有资产和一般私人财产相比本身它的所有权的主体应该讲是虚位的,我们讲是全体人民的财产,这可能是比较虚位的。去行使国有权的这些人,他只是我们的代理人而已,从民法理论上讲,对代理人必须进行特别的规范,所以说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对于国有资产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这也是十分必要的。


  [尹飞]:

  除了王教授讲的之外,还有两条需要我们注意: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对于自己占有的国有资产,在行使的时候只有占有、使用和按照法律行使法规进行处分的权利,换句话讲,国家机关对于自己的占用的国有资产不能收益,这点是很重要的。因为我前段时间到某个城市去,市政府市委各个局办,每个单位都有很大的大楼,大楼的下边几层全都出租出去了,有发廊、按摩院、洗浴中心,因为大楼肯定是国有资产,你这个单位只是在管理或者使用这个国有资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你是不能收益的,就是说不能出租出去用于谋利。


  [尹飞]:

  另外一点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像大学这些都是事业单位,对于自己的国有资产可以占有使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收益和处分,就是说它的收益方式、处分方式也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来进行,所以这些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来源: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