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资委修规:央企负责人考核权下放董事会
2007-01-31
1月29日,国资委下发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1/2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宁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国资委开始向试点董事会下放考核权。
据悉,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在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原《暂行办法》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四条,删除了一条。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是针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矛盾和共性问题。
新增加的四个条款中,有两条是针对已设定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的。首先,新办法指出,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1/2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外部董事到位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1/2的试点企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执行。其次,新办法指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据了解,推行董事会试点工作是国资委在2006年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目前,159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9家中央企业设有董事会试点,其中14家企业的外部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但此前试点董事会的权力却未得到进一步的认可。
“现在,国资委下放考核权给试点董事会,对于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开展有重要探索意义。”宁向东说。他认为,首先,将考核权力下放到董事会,符合市场经济中公众公司治理的普遍原则;其次,考核权力的下放仅限于十几个试点企业,属于小范围“尝试”,一旦出现问题可及时修正,是一种比较稳健的做法。
但宁向东也指出,试点董事会能否使用好考核企业经理人的权力,在相关监管制度未完善前,却是个未知数。他告诉记者,国资委考核央企董事会,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是个大方向。但难点在于,国资委如何考核董事会,从而保证董事会考核经理人的公正性、科学性。从这个角度看,国资委下放考核权,只是完善国资相关监管制度的第一步。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宁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国资委开始向试点董事会下放考核权。
据悉,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在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原《暂行办法》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四条,删除了一条。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是针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矛盾和共性问题。
新增加的四个条款中,有两条是针对已设定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的。首先,新办法指出,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1/2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外部董事到位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1/2的试点企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执行。其次,新办法指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据了解,推行董事会试点工作是国资委在2006年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目前,159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9家中央企业设有董事会试点,其中14家企业的外部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但此前试点董事会的权力却未得到进一步的认可。
“现在,国资委下放考核权给试点董事会,对于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开展有重要探索意义。”宁向东说。他认为,首先,将考核权力下放到董事会,符合市场经济中公众公司治理的普遍原则;其次,考核权力的下放仅限于十几个试点企业,属于小范围“尝试”,一旦出现问题可及时修正,是一种比较稳健的做法。
但宁向东也指出,试点董事会能否使用好考核企业经理人的权力,在相关监管制度未完善前,却是个未知数。他告诉记者,国资委考核央企董事会,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是个大方向。但难点在于,国资委如何考核董事会,从而保证董事会考核经理人的公正性、科学性。从这个角度看,国资委下放考核权,只是完善国资相关监管制度的第一步。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