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动态新闻 »

• 市国资委举办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专题报告会

2009-04-15

413下午,市国资委举办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专题报告会,邀请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做辅导报告。会议由市国资委副主任刘燮主持,市国资委党委秘书长葛大维出席。市人大、市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建交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部门有关同志应邀参加了报告会。

于吉详细介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逐条解读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并就《企业国有资产法》贯彻落实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他指出,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要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为国资委系统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提供了更高权威和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为继续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保持了必要的衔接。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暂行条例》的衔接协调关系。要把《企业国有资产法》纳入到整个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中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法》有新规定的,要坚决贯彻执行,并执行出国资委系统的特色;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而《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规定的,要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对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需要予以规范的问题,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或《暂行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要切实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各项要求。国资委系统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自业务细化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监管机制和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家出资企业应依法对其所出资的企业规范行使出资人职责,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规定和国务院相关具体办法,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五要加快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刘燮要求大家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不断提高国资监管、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要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为契机,结合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48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国资国企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为推动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参加报告会的有出资企业党政领导、监事会主席、法务部负责人;委托监管企业分管领导;区县国资委分管领导以及市国资委机关干部共近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