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2008-10-28
为期六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从今天开始到本月28号在北京举行,《国有资产法(草案)》(以下称《草案》)将继续提交审议。
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08年6月25日分组审议了《草案》,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在其他内容方面也做出了重要修改。
在国有资产的处分方面,《草案》第六十五条在对产权转让方式的要求中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转让;
(二)拍卖;
(三)协议转让;
(四)上市转让;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出台将对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起到重大作用。
本次会议还将继续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等。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议案也将在这次会议中提交审议。
来源:中国国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