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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鼓励相同或类似企业先重组再上市

2008-06-02

  本报讯(见习记者潘晟)证监会日前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规范企业上市前的重组行为。

  《意见》针对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将企业重组划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20%的,则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意见》表示,公司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保护投资者及促进市场发展有积极作用。

  在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判定上,《意见》认为,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同时,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即可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来源:全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