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资委督促央企做好资本预算管理
2009-02-20
本报讯为做好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简称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国资委昨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特别指出,央企向所属子企业注入资本金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批准。
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应在国资委下达资本预算安排后,及时报告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支出申请与国资委下达的资本预算安排有差别的,应按照资本预算安排另行编制资本预算使用计划,并于预算资金到账3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于资本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通知特别指出,相关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资本预算用款计划,对于向所属子企业注资或其他方式使用预算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强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报经国资委备案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自行调整。国资委将建立央企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总结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经验和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另行下发)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企业申报的资本决算应当经过相关社会中介机构鉴证。
通知要求,各央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本预算管理的要求,从加强资本预算执行组织和监督的实际出发,制定本企业的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并将制定的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制度于4月30日前报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备案。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