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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解读

2017-01-19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本市国有企业将采取分离移交、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

  此次出台的《方案》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实际,创新思路,采取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方式,最终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减轻负担,提升市场竞争力。

  《方案》的亮点在于对市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逐项梳理,妥善解决。下面对《方案》四项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内容一: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定位: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时间红线: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或企业社保平台实行社会化管理。

  两类管理:

  移交属地社保所:包括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等现有退休人员;市国资委所出资一级企业中退休人员数量不多、经评估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现有退休人员;本方案实施后上述企业的新退休人员。

  企业设立社保平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较多、经评估目前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属地社保所接收能力明显不足的,由一级企业设立企业社保平台集中统一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企业社保平台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人事档案。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保持原标准不变。

  政策措施:

  属地社保所:根据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人数确定服务经费;增加街道(乡镇)社保所社会化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并聘用一定社会人员;明确区级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专职管理机构,实现本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集中保管;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其他待遇,继续由移交企业按照原时间、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企业社保平台:企业社保平台与街道(乡镇)社保所统一管理服务标准,资源共享;由市人力社保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企业社保平台作为承接主体,购买包括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档案电子化、企业社保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企业社保平台工作人员及运营场所保障等服务。

  退休党员: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应从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尚未建立退休人员党支部的原则上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

  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内容二:非经营性资产专业化管理

  定位: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

  时间红线: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市级平台集中统一管理处置。

  平台职能:

  接收:市级平台接收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有序接收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

  管理:市级平台对尚未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居民满意度;建立非经营性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

  运营:市级平台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探索发展社区养老等便民服务项目,积极培育发展新服务、新市场、新业态。

  处置:市级平台对具备条件的连片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和综合整治,解决部分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公共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

  政策措施:

  移交接收:整体移交、现状接收。市属国有企业将非经营性资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档案资料、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余额全部完整移交至市级平台,移交资产按账面值无偿划转。无法正常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

  综合补助: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时,向市级平台支付一次性综合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市财政补助50%。可以在移交接管协议签订后3年内分批支付;也可以用移交企业经营性房地产按照评估价格折抵,但最高不超过综合补助费总额的20%。

  提升处置:加大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政策对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提升市级平台处置能力。

  人员安置: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移交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自行妥善安置;也可由交接双方协商,按照人员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级平台负责安置。

  内容三:企业办社会机构分类处置

  定位:市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

  时间红线: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等机构。

  分类处置:

  移交:对与市、区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市、区政府管理。

  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

  保留: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

  改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政策措施:

  市财政对市属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

  内容四: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定位: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解决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在疏解退出、"僵尸企业"处置、厂办大集体改革、农租房腾退等方面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现有政策积极推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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