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三权分置”,什么是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作 者 : | 数据资产最前线 |
日 期 : | 2024-03-21 |
摘 要 : | 以“所有权”规制数据权属不利于实现数据资产价值和流通,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与“所有权归谁”并无太大关系,而主要取决于“谁开发利用”。对此,“数据二十条”强调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
关键词 : | 三权分置;公共数据;数据持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