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来,中央企业利润分配大体上分为四个部分:一是25%依法上缴所得税;二是25%归属少数股东,这是中央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形成的结果;三是25%依据《公司法》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存留收益,用于弥补过去年度的亏损和资本积累;四是25%母公司可支配利润,即通过上市公司分红和全资子公司上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