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2、87号文下的土地收储与政府采购
作 者 : | 贺沛 |
日 期 : | 2017-06-20 |
摘 要 : |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实施购买服务,并且明确前提条件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然而对于禁止范围,暂行办法仅做了一个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即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根据该规定,只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事项都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而禁止纳入的范围又比较模糊,再加上县级政府就有列入政府购买目录的权限,因此,在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平台融资的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有越来越泛滥的趋势,不少地方政府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把采购工程变成了采购服务,用工程代建服务、购买基础设施服务等变通方式做成了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借债务,隐性债务风险不断积累累加,重点”灾区“就是将原来的BT模式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加速,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需求旺盛,土地储备作为一项资金密集型工作,在征地及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等环节有巨大的资金需求。地方政府必然要进行大量融资,相伴相生的造成地方政府债务的高涨。最近密集出台的财预50、62、87号等文件,共同目的都是为规范政府融资、化解政府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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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 土地收储;政府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