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员工持股试点方案,混改向纵深发展
作 者 : | 王鹏 |
日 期 : | 2017-01-18 |
摘 要 : |
《实施方案》整体偏谨慎,是对133号文的具体落实。海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1)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国资委试点意见中“达到一定比例”),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4)企业应收和利润的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方案整体偏谨慎,是对133号文的具体落实,并且指出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 |
关键词 : | 员工持股;混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