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 行业:首个地方 AMC 管理办法出台,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2.5%
作 者 : | 魏涛;孙立金;刘涛 |
日 期 : | 2017-10-29 |
摘 要 : |
地方金融办监管,银监指导 《试行办法》总则就明确,办法适用于经银监会备案公布的地方AMC 的监管,而省政府金融办是代表省政府履行省内地方AMC 日常监管职能的机构,负责审查地方AMC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地方AMC 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业务范围广,处置方式有保障 从《试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分析来看,AMC 公司可以灵活的运用收购处置、收购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此外,还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财务投资以及顾问相关业务。从趋势来看,地方AMC 公司将形成以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为基础,其他金融服务为辅的综合型服务机构。首提资本充足率要求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地方AMC 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与四大金融资管公司一致。照此推算,净资本10 亿元的AMC 不良资产的吸收能力为80 亿元左右。根据wind 数据显示,2016 年底31 个省(或直辖市)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平均为460 亿元。地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迎来黄金发展期 1、我们认为其他省市的地方AMC 管理办法也将陆续出台;2、制度完善之后,各地方AMC将进入下一发展阶段;3、地方AMC 能有效的分担四大金融资管公司一级收购的重任,从而激发整个地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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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 AMC 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地方不良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