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边界
作 者 : | 鲁政委;王凤岩 |
日 期 : | 2017-06-19 |
摘 要 : |
今年以来,银监会发布了多部监管文件,其中有诸多备受市场关注的概念。我们试图从纯粹研究的角度,以政策条文入手对其进行分析。本期报告分析的概念是“非持牌金融机构”。 分析显示,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关键分野在于是否持有“金融许可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对其并未实行牌照管理,因此应当属于“非持牌”金融机构。由此, 46 号文“ 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的规定,意味着银行自营投资不能投资于私募基金; 24 号文意味着银行不能直接代销私募基金的产品; 但银行理财投资私募基金或委托私募基金管理则并未禁止, 未来加强与私募机构合作将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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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 非持牌;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