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 ——新加坡模式
作 者 : | 区瑞明;王越明 |
日 期 : | 2017-05-15 |
摘 要 : |
新加坡住房制度实现了“居者有其屋”, 体现了房屋居住的本质属性。新加坡政府的“居者有其屋”计划获得了巨大成功, 是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 ①1995 年( 建国 30 年后), 新加坡居民住房自有率就已经达到 90%; ②2005年人均住宅面积达到 25 平方米, 有 80%以上的新加坡公民住进了政府组屋。 自90 年代以来, 房价的变动基本与宏观经济的变动相适应, 显示新加坡政府在房价调控和抑制投机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组屋为主、 私宅为辅的二元市场结构奠定了住房制度成功的基石。新加坡的房地产市场是以政府组屋市场为主( 规模占比 73%), 以私人住宅市场为辅( 规模占比 26%) 的二元结构市场, 政府通过对组屋市场的有效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整体稳定, 私人住宅市场的波动对整体市场冲击较小。 房地产市场这种一主一辅的二元结构可以协调地实现市场自我调整: ①经济景气上升期, 人们对未来收入较为乐观, 房地产交易活跃, 改善需求持续释放, 房地产市场的热点在高层次组屋市场和私人住宅市场; ②经济衰退阶段或个人财务情况恶化时, 组屋市场能够保障人们最基本的住房需要, 政府不会因为个人无法承担分期付款而强制收回组屋, 建屋发展局通过相关政策计划来帮助屋主渡过难关。 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居民始终保留有产者身份, 增加了新加坡人的安全感和对国家的信任感, 避免了社会动荡。 全面管理的房地产调控体系是新加坡住房制度发挥效力的核心。组屋的申购、 配售、 转售制度保障中低住房需求, 抑制投机炒作: ①组屋的申购资质要求严格, 保障社会中低层的住房需求; ②配售环节由建屋发展局公平执行;③转售制度则对组屋二手交易设置了严苛的限制条件和交易成本, 抑制组屋市场投机行为。土地管理局、 建屋发展局、 市区重建局、 中央公积金局等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实现了从土地征用、 规划、 开发或旧改到配售、 服务、 购房贷款的全流程覆盖, 互相独立运营, 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控制力。土地征用制度使得政府可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土地, 保障组屋建设用地的供给, 从源头降低组屋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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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 新加坡;房地产调控体系;住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