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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共同控制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作 者 : 郭晓峰 于卓群
日 期 : 2019-12-04
摘 要 :

自证监会于2006年公布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来,其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实务操作中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成为了律师在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对拟上市公司“共同控制”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一种特殊情况也是监管部门问询的重点,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1号意见》”)更是对如何认定共同控制做出了专门规定。近年来,就共同控制下的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也愈发受证监会关注,在证监会今年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首发50条意见)问题10中就明确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对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在1031日的深圳保代培训中则再次强调最近委员关注共同控制下的协调机制,建议申报前明确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因此,就共同控制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设计才能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层的要求?本文将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梳理并结合近年来IPO企业的实践操作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解答。


关键词 : IPO企业;“实际控制人”;内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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