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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型公司与简化型公司

作 者 : 北京周学
日 期 : 2021-07-24
摘 要 : 标准型公司与简化型公司。  这涉及制定公司法律的样本问题,即以什么形式的公司为样本制定公司法,其他形式的公司参照或加或减执行即可。 历史上首先产生的是股份公司,比如1600年12月31日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1602年3月20日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是人为创造的公司形式,是德国在股份公司基础上创造的简化版公司。由于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公开性、公共性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方式是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分别立法。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立法以股份公司为样本,允许有限公司自行修订、选择和设定变化。中国公司立法与德法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均不同,一是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写在一部法律当中,二是以有限公司为样本,股份公司直接适用或者升级适用有限公司的规定。这样立法存在的问题是样本标准不完整,起点低,带来有限公司的规定哪些能够适用股份公司,哪些不能适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规定能不能适用有限公司等诸多问题。
关键词 : 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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