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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国有股权转让三个重要裁判规则

作 者 :
日 期 : 2019-12-11
摘 要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或财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并进场交易。国有股权转让未经批准的,转让协议未生效;未经评估的,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未进场交易的,转让存在无效风险。

关键词 : 国有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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