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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瑕疵及其处理实务

作 者 : 苗艳华
日 期 : 2019-05-14
摘 要 :

关于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问题,我国相关立法一直有所规范。包括《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司法解释;《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管理规章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等行业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此问题均有所规定。从实务角度来说,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应当遵循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相较于货币出资,因交付出资的标的的特殊性,需遵循更为复杂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因而更容易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等各种原因导致出资瑕疵。对于IPO企业而言,若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情形,需着重关注该等出资在行为当时立法语境下的合法有效性,关注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实缴到位。若该等瑕疵可能导致对于该次出资的合法有效性及注册资本足额缴付产生质疑的,应及时补救纠正;而若该等出资瑕疵情形严重,构成重大出资瑕疵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则可能对企业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关键词 : 非货币资本;ipo企业;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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