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而“瑟瑟发抖”的小股东,是否迎来了曙光?
作 者 : | 王风利 李文强 王嘉铭 |
日 期 : | 2019-09-05 |
摘 要 : |
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对于公司发生清算事由时,债权人的权利如何实现,又多了一条救济路径。但是,18条是否真的为债权人及其权利承继人实现了其“应然”的债权利益?是否在各方利益交织冲突的情况下实现了平衡?下面我们从一则案例说起。 |
关键词 : | 经营管理;债权人;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