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事项通知》点评:科技型国企股权激励力度加码
作 者 : | 华泰证券 |
日 期 : | 2019-11-12 |
摘 要 : |
央企股权激励方案出台, 实施方案全方位细化 11 月 11 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于 2016 年 8 月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此次《通知》对于国企实施股权激励的内容更明确细化,以便能够落实执行。审批权:国资委不再审核,而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审核同意,体现了国资减政放权;适用对象:主要针对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执行方式: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提高股权授予数量的占比, 有助于 解决 国企治理机制 痛点 《通知》明确提高授予数量占比,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数从总股本 1%提高至 3%,重大战略转型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数量放宽至 5%。我们认为此次股权激励放权力度较大,有助于解决过去科技型国有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的痛点,股权有利于吸引核心人员,保证了研发的持续性,从而国企有望在科技周期中承担更重要使命。除此之外,《通知》明确提高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确定,并且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有利于提高股权激励方案的实际价值和吸引力。授予 价格下限的放开 , 实质是国企改革推进的一大步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60%确定,授予价格的下限有所放开,我们认为这实质是国企改革推进的一大步。过去“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的红线是国企改革在实际推进层面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此次授予价格下限的放开,意味着国有资产能以低于公平价格的水平给核心人员,这实际是从上层文件重新界定了“国有资产流失”,以此为参考,我们认为在上层文件界定的范围内,国企改革推进的阻力或将减小,进度或将加快。业绩考核更具弹性,国企股权激励的意愿 有望 增强 《通知》指出,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股权激励实际上是使企业更加注重长期发展战略,而淡化短期目标,而过去由于股权激励对短期业绩考核要求过于高,使得部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尝试的意愿不足。此次《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有关要求,降低权益授予时的业绩考核门槛,规范权益行权时的业绩条件,我们认为此举有利于国企股权实施股权激励的意愿增强,股权激励实施有助于国企确立长期发展目标。激励机制理顺, 科创类国企有望 承担重要使命我们认为《通知》或重点针对科创类企业,根据国资委研究中心 11 月 2日发布的《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报告》,我国国企的收入结构中,传统行业占比多,而新兴产业占比较少,目前共有 45 家中央企业控股的 92 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的 22.8%,主要分布在通信与信息技术、医药、机械、军工、能源等战略新兴行业领域, 我们认为未来通过股权激励等系列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科创类国企有望在这一轮科技周期中承担自主可控、技术升级等重要使命,在激励机制理顺的条件下,科技国企的研发实力有望提升、成长空间有望打开。 |
关键词 : | 激励机制;业绩考核;价格下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