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国有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并不违法
作 者 : | 原森泰 |
日 期 : | 2019-06-05 |
摘 要 : |
本文认为,国有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并给出依据,分析论证。值得研读,收藏!1.国有GP的合法性问题被私募界反复探讨,本文作者原森泰律师是为数不多的,旗帜鲜明的主张国有GP合法的律师之一,且可以出具肯定性的正式法律意见。2.原律师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的“国有企业”应解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外的国有公司担任GP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 3.原律师曾经在一次内部分享会上,花了3个小时分析为何国有公司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因国有GP问题一直困扰私募行业,我特邀请原律师把讲座内容撰写成文,原律师欣然同意,花了约两周时间整理以成本文。 |
关键词 : | 合伙人;基金;国有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