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私募条例基金清算退出角度对三十四条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延伸思考
作 者 : | 法视资本 |
日 期 : | 2023-08-03 |
摘 要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可以更换新的已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或者由托管人管理这支不良基金,另外,还有一种处置困境基金的方式——非基金化。 |
关键词 : | 私募投资基金;非基金化;基金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