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能否开展一定数量的债权投资?
作 者 : | 路银雷 |
日 期 : | 2018-01-29 |
摘 要 : |
2018年1月12日的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强调了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之后1月23日的“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通讯稿中指出“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根据上述事项,基小律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开展一定数量的债权投资,但需坚持一项基本原则,可以采用三种主要方式。基本原则要求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目的,而具体方式则以夹层投资、可转债投资、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为主。 |
关键词 : | 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性投资;权益资本 |